商会财务制度
商会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福建厦门商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勤俭节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障商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依据《会计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人员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商会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及监事会、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条 广东省福建厦门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第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理事会研究确定的会员会费标准,定时足额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支出范围: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六条
会费支出基本原则: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商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本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商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商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会议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其他变动情况。商会办公用品、耗材等物品专人保管,个人、会员领用要登记并说明用途。
(四)根据商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财务长审核;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商会应收款的清算,拖欠款的催收工作,保证商会正常运营和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七)负责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的保管,以及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离职应提 前20天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完成交接手续,财务负责人监督交接;法人代表变更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八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本会有关负责人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二)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三) 因公出差人员预支差旅费,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借款。公事办完后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预期不报,商会有权在本人工资中扣还。
(四)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要严格核对收支凭证与原始单据是否一致。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 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出租商会的银行账户,以维护商会的结算信誉。
(二)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本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派的专人保管。
(三) 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 凡属市内采购商品,超过1000元以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二) 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三) 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一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购置的资产及相关物品登记造册,列入商会资产,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或捐赠方、资助方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分管执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初审。大额开支(50000元以上)须报请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本会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商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据商会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商会聘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市财政局政策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五)凡应享受假期待遇,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秘书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六)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不与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 费用报销遵循先征得批准,后发生支出的原则。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及时报销,特殊情况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二) 大额费用预算及支出,任何发生与商会有关的费用预算,应由经办人填写费用预算支出表,报请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 意后,方可执行。待整个费用结束后,连同预算表和发票由秘书长审核报执行会长、会长审批。对于超支或节约部分应说明原因。未经批准的任何支出,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三) 如本商会解散、撤销,应在会员代表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本商会章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