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包、分包、挂靠情况下的发包方、被挂靠方对员工工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穿透规则;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中的共同雇主责任风险及 “四流合一”(劳动合同、社保、工资、个税)的合规原则;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须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及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可请求强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规要求;
竞业限制与保密责任制度的细化规定及用人单位应对措施;
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空档期工资支付责任;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规则及用人单位合规措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或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承诺无效及员工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的司法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但在诉讼阶段再提出而不获人民法院支持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效抗辩准则。

对社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所谓的“全民强制社保”问题,林叔权律师结合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进行了澄清:
此次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强制社保“新规”,而是统一司法裁量标准,消除了全国不同地区司法实践中的分歧;社保并非现在才“强制”,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社保本就具有强制性且早就已经实施;社保亦非覆盖“全民”,而是指向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少数自媒体为博眼球,冠之以“全民”、“强制”、“新规”等字眼,误导公众、制造混乱;于个人而言,社保是“生存底线”,而非“可选附加项”。
同时,林律师详细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的核心含义: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未依法缴纳”的具体情形包括从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按法定项目缴纳(如仅缴纳部分险种)、断断续续缴纳等情形。

商会领导们非常重视本次普法讲座。会长李永毅、理事长叶青山、监事长王青、秘书长张璨,常务副会长王金枪、李贤英、黄炜哲,会员陈志平、蔡东霖等领导亲自或者指派公司人事经理在线上收听;执行会长张福刚亲临商会会所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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